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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个体户注销代办-佛山办理个体户变更

更新时间:2024-07-07 00:20:56 编号:a72b9ai958c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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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佛山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交易3‰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二是不在上海、佛山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分别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
分析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
(1)关于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
(2)关于流转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国税函[2002]42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 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流转税。
(3)关于土地。根据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
再看收购企业。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股权,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免税合并)或评估价值(应税合并)。此外,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后分析转让方。股权转让方的税务处理因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法人,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是自然人,其股权的转让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比照“财产转让所得”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讲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其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的公司在成立之初由几位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创立,然而在运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理念不一致,有的股东退出公司经营。也有的公司起初是个人资的形式,后期找到朋友一起经营,需要加入新的股东。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其特征有非违法性、低风险和高收益、策划性、反性。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变更营业执照法人的流程:
1、整理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
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
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
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

法人变更申办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报告。
4、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法人变更申办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报告。
4、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任职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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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行业:工商代办
公司主营: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公司注册,工商代办
主营地区:佛山,顺德,禅城,南海,三水,高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
公司成立时间:2016-06-30
员工人数:小于50
经营模式:贸易型
最近年检时间:2018年
登记机关: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服务:企业事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工商登记代理、税务代理、代理记账、会计服务、财税咨询;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专利代理;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邮编: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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